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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4-07-27 05:20:55 | 作者: 成功案例|

  遇到婚姻纠纷怎么办呢?要区分不同的婚姻纠纷做处理,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姻纠纷常见的有以下几类:买卖婚姻纠纷、包办婚姻纠纷、事实婚姻纠纷、离婚婚姻纠纷等。不同的婚姻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法,遇到婚姻纠纷切忌烦躁、慌乱,谨慎处理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婚姻的行为。换亲、转亲、童养媳等也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买办婚姻,严重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志愿,违反了婚姻自主的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买卖婚姻是法律禁止的婚姻,是违法无效婚姻。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详细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行为,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人们增强法制意识,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者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视其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的制裁。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某些父母干涉子女的婚事,是封建家长作风的表现,是对儿女人身权利(尤其是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的行为。《婚姻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办婚姻背离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及结婚条件,从法律层次上而言,属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包办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主要是农村,父母主持和包办的换亲现象任旧存在。不过,近些年来的换亲婚姻,有着同过去不同的情况,不可以同旧社会的换亲婚姻一样看待,应根据详细情况作具体分析,有区别地对待:由父母主持换亲,婚姻当事人有过接触,并一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的,应视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婚姻;父母一手包办的换亲,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丈夫妻子的关系一同生活,应视为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丈夫妻子的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一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离婚,是指小两口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做全面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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