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 2024-05-04 16:45:48 | 作者: 情感咨询|

  9月15日讯,日前,住建部联合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废除2002年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以下是通知详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自2015年10 月1日起实施。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同时废止。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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