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一女员工目击了不远处产生的惨烈意外事故,遭到过度惊吓,诱发精力疾病,虽经长期医治,仍不能正常上班,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停止了与该女员工的劳动合同。随后,该女员工便以其在上班期间因遭到惊吓而失掉正常作业上的才能、单位应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等为由,向单位提出补偿恳求。而单位则以女员工遭到惊吓是因为其自身胆怯、单位没有差错等为由,回绝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终究,女员工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承当补偿职责。
女员工所受精力危害为直接损伤,其因在作业期间目击车间意外事故引发伤口后应激妨碍。该危害与意外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一般人的日常经历而言,因目击事故现场形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因而,用人单位并无差错。依据侵权职责法第24条规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危害的产生都没有差错的,可依据实在的状况,由两边分管丢失。用人单位承当危险、涣散危险的才能较劳动者个人更强,法院归纳实践景象,依据公正准则裁夺用人单位承当55%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