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没提前打招呼去同事家摘梨,不慎被梨砸中索赔13万元》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公众对好意施惠行为与侵犯权利的行为之间的界限众说纷纭,那么,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得知了两个关键词:“好意施惠”和“侵权”,分别来看它们是什么意思。
“好意施惠”字面意思看就是主观上善意地对他人进行一种赠与,这个概念来自于德国判例,是指行为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社会道德或双方友好关系而实施的、旨在使他人受恩惠的行为,可以等同于我们中国的“情谊行为”。我国并没这个法律概念,但在生活中却时常发生,比如请客吃饭、搭便车、到站提醒等。
“侵权”字面意思看就是侵犯了别人的某种权利。法律上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按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基于上述相关概念,我们再来看刘女士诉黎先生的案件:刘女士与黎先生是同事。刘女士听说黎先生家的梨熟了,在没打招呼的情况下直接去了他家摘梨子。恰逢黎先生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接待了刘女士。在得知刘女士的来意后,黄女士主动拿出竹篙帮忙打梨,打了四五个就停手了。刘女士在捡梨过程中被树上一个突然掉下的梨砸中左眼。
刘女士住院15天,治疗费用上万,经过鉴定左眼确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刘女士将黎先生、黄女士起诉至法院索赔13万元。
刘女士起诉的案由是健康权纠纷,认为是黄女士的打梨行为导致自己眼睛受伤,因此黄女士应当对她进行赔偿,简言之,刘女士依据的是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我们共同来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结合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4个条件:1、行为人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3、有损害结果的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犯权利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中,刘女士受伤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完成后,黄女士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刘女士受伤是树上的梨自行掉落导致,与黄女士打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所以法院认为黄女士没有侵犯权利的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女士受伤系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动作完成以后。假设一下,如果是发生在黄女士打梨过程中,法律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呢?
如果受伤事件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刘女士捡梨过程中,刘女士受伤就非常有可能与黄女士的打梨行为产生关联,即黄女士在打梨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刘女士在捡梨,打梨的行为可能会对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未提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能性,应对刘女士受伤事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当然,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捡梨过程中存在危险而没有防范,也应当自行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