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民法典宣扬专题第8期:民法典知识产权亮点六:网络侵权学习完善

发布时间: 2024-05-03 15:08:18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民法典》中规矩了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职责规矩,该规矩是对《侵权职责法》《电子商务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完善,是民法典侵权职责编规矩的网络侵权职责的特别法。“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职责”虽由《电子商务法》规矩,但其实是“网络侵权职责”的部属概念,两者的规矩在首要部分根本类似,但也存在差异。

  其差异在于:在《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职责规矩有4个条文,而《民法典》侵权职责编中网络侵权职责规矩是3个条文;《电子商务法》中有电子商务渠道经营者停止买卖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这一特别规矩,而《民法典》中无相关规矩;关于过错告诉的片面要件,《电子商务法》规矩的是“告诉过错”和“歹意宣布过错告诉”,前者为过错,后者为成心,而《民法典》中规矩的是“过错告诉”,包含成心和过错两种景象;关于过错告诉的受偿主体,《电子商务法》中受偿主体只规矩了渠道内经营者,《民法典》侵权职责编中受偿主体包含网络用户,也包含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法令适用时,《电子商务法》第42—45条既适用于电子商务渠道产生的知识产权侵略权力的行为,也适用于网络媒介渠道产生的知识产权侵略权力的行为。关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职责规矩的特别规矩,只能适用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略权力的行为,不能适用于民法典侵权职责编规矩的一般网络侵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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