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经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 法释〔2022〕9号)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赛行为引发的民事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说。
经营者打乱商场之间的竞赛次序,危害其他经营者或许顾客合法权益,且归于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则之外景象的,人民法院能够适用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条予以确定。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或许的抢夺买卖时机、危害竞赛优势等联系的商场主体,人民法院能够确定为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条规则的“其他经营者”。
被诉不正当竞赛行为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成果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建议由该侵权成果产生地人民法院统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反不正当竞赛法修正决议实施今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赛民事案子,触及该决议实施前产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正前的反不正当竞赛法;触及该决议实施前产生、继续到该决议实施今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赛法。
本解说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赛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7〕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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