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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小三”事件频发,各种原配打小三的视频也在网上频繁曝光,一般在遇到这一种情况时原配都抑制不住内心愤怒的小火苗。
基于社会现实,形成了一系列的称号:大元-二奶-小三,是对“第三者”的贬称。
与此相关的几个词是“小三转正”、“转正了的小三”,是指第三者成功拆散一对夫妻,从而使自己升级“转正”为对方的合法配偶。
◆在法律上的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
那么在真实的生活中,当婚姻遭遇小三,除了愤怒和打小三,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呢?
一、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追究“小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共同生活的亲属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通俗地讲,《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适用于告有出轨行为的配偶,而不能用于告“小三”。
这意味着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达到向“小三”索赔的目的。
若要将原配向“小三”主张损害赔偿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则至少要解决以下法学理论难题:
法学理论界一般将“小三”侵害的权利定义为“配偶权”。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配偶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明确反对设置配偶权的不在少数。
即使承认配偶权,那么,配偶权在性质上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这尚处于初步探讨阶段,远未形成通说。有的人觉得是绝对权,有人认为是相对权,也有人突破二元分野(指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特点。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类型采取了具体列举和一般概括相结合的规范方式。
问题接踵而至,“配偶权”是否在“人身、财产权益”范围以内?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明确、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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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说呢,贪图享受、迷恋富贵,缺乏自立与奋斗精神才是根本,涉及权色交易等其它情况可能得另当别论另案分析了。
对了,听说习大大忙过G20的这阵子,要在“清正民间风气”上下功夫,期待一片祥和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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