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解一下与艾滋病患工作、婚姻、治疗相关的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8-08 17:34:19 | 作者: 婚姻咨询|

  12月0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据调查显示,从居住地来看,今年新报告的病例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中很多是外出务工人员。因为艾滋病,他们受到了社会带来的歧视,应有的权利没办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却应有的权利,他们还需要尽一些特殊的义务。艾滋病日,邀请到了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的由莉雅律师,给大家评评艾滋病和法律那些事儿。

  在这之前,先来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艾滋病病人,一个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简单理解为,艾滋病人是指已经发病了的患者,会出现许多免疫缺陷的症状;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是指本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是没有发病,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但他同样具有可传染性。

  小刘去一家单位食堂应聘,入职体检时,领导让他查艾滋病病毒,并说之前有个员工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招聘时候不知道,后来偶然传开了,搞得员工都不敢来食堂吃饭,给食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小刘感觉自己一直以来都洁身自好,现在突然要去查艾滋病,非常难为情,而且他听说现在入职体检都不检查乙肝了,为什么还要查艾滋病呢?小刘能拒绝检测艾滋病吗?

  小刘应聘食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饮食服务工作,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可以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所以如果小刘想应聘此岗位,小刘不能拒绝查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从事的工作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使传播危险消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也就是说,艾滋病病人是不允许继续工作的,必须隔离治疗。这就不是企业能否解聘的问题了,法律已经剥夺了艾滋病病人工作的权利,必须治疗,不能工作。

  而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因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该区别对待,对艾滋病病人是可以解聘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其工作称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且不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企业不得解聘。同时,用人单位要绝对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给其他同事造成心理恐慌及歧视。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该法第14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可以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而这些工作有哪些呢?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可以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是我国专门制定的第一部针对单一病种的行政法规。《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四免一关怀”政策,主要内容有:

  (5)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进行经济救助,扶持有生产能力的病人开展生产活动。

  2016年12月1日是第29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为“携手抗艾重在预防”。2016年1-10月报告的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居前三位的市州是兰州市、天水市、庆阳市,共报告485例,占全省的53.0%。

  下周一是世界艾滋病日,据市卫计委昨日通报,今年1至10月,全市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2932例,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1.3%。根据市卫计委统计数据,我市自1985年报告全国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8635例,其中本市户籍人口3935例,占21.1%。

  2013年6月26日是第26个国际禁毒日,在区卫生局的组织下,我中心联合中山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河东区中山门公园开展“远离毒品,遏制艾滋”主题宣传活动。静脉吸毒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远离毒品是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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