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慧是某市广播电视集团的节目主持人。在职期间,陈小慧与有妇之夫龙七发生感情,两人进行了交往。
2018年5月28日,在一家火锅店里,龙七丈母娘王某携其小姑子赵小敏一起对陈小慧进行了殴打,旁观者录下现场视频后发布至网络而广为传播,并被部分新闻媒体报道,在当地论坛上也有讨论。
2018年5月29日,陈小慧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王某做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赵小敏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事件发生后,公司对陈小慧停职并做出详细的调查,2018年6月7日,公司将解除陈小慧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同意解除陈小慧的劳动合同。
2018年6月8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出解除陈小慧劳动合同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陈小慧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999.56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马红雪律师:我国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企业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的补偿: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的;
只要符合上述六条中的任何一条,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的补偿。
方弘:也就是说遇到上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解除合同以后,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劳动者也无权请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是补偿。
马红雪律师:对的。因为,劳动者本身是自己存在严重的过错,正常来理解,就是无权要求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或赔偿。
方弘:本案当中企业与陈小慧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陈小慧和有妇之夫发生了感情,像这样的一种情况属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吗?
马红雪律师:就本案而言,企业解除陈小慧的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陈小慧所在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要维护企业的形象,不能做出有损企业名誉或利益的言行,或者弄虚作假、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或者不道德的行为。因为,陈小慧所在的企业已经有这种明确的规章制度了,而且规章制度也把这种情节列为严重情节,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所以,规章制度合法,单位解除陈小慧的劳动关系,也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而陈小慧证属于这个行为,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规定。
方弘:也就是说陈小慧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单位内部制定的相应的规章制度。如果陈小慧在其他公司或者用人单位,假设也存在和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发生了关系。但是规章制度当中没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不是这样的情况就不需要开除或者即便开除了,也是违法的?
马红雪律师:我并不这么认为。因为,即便单位规章制度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劳动者的行为不仅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也受民法的调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了一些民事活动的基础原则,比如说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这些都是在民事活动中所要遵循的原则。
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可能面面俱到得把每一种行为都列举出来。我认为劳动者的行为还是要遵循一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企业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实也是合法的。
因为,可能在实践中大多数人都会采取这种观点,但是在实践中处理这样的一种情况,比如说单位没有规章制度,处理起来可能就要更加严格。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纪,要根据其不一样的行业,不同工作特点以及这种违纪行为对工作的影响进行一个综合判断。这就需要裁判人员权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再进行判决,既要尊重企业的管理、企业的职能,也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宾馆里有人用烧水壶煮内裤,餐馆里面用洗菜盆去洗内裤或者类似这种不雅的行为,可能在单位规章制度里没有规定,但是还是会产生特别不好的影响,也会让大众不能接受。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虽然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但是单位是可以解除的。
方弘: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和陈小慧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是陈小慧不服,又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终究是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陈小慧的诉讼请求。
尽管很多人把出轨,插足他人婚姻看成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事实上,这是明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因此,除了离婚分割财产会受影响以外,在工作上也将面临被辞职的风险。而近日,主审法官刀文兵又被爆出涉嫌杀害情妇被公诉。看来,出轨的代价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