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情感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4-04-05 08:23:15 | 作者: 情感课堂|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能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对应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能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品或者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邮编】:530022 【电话】【本站地图】

返回列表
+ 微信号:wzh473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