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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 2024-04-06 13:13:43 | 作者: 情感课堂|

  01、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未定损或定损金额有异议,当事人自行维修的费用和维修期间租用替代通工具的费用的认定和支持?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害,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或定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自行维修后,主张按照实际维修金额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法院应结合维修清单以及有关证据,从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出发,对维修项目及费用进行严格审核。

  当事人主张车辆维修期间,按照市场行情报价租用的非营运车辆所产生的替代通工具费用的,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而根据受损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和客观用途等因素,在考查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并仅支持其中必要合理费用。

  0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怎么样确定损失的赔付范围?

  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三款对刑附民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驾驭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76条确定赔偿相应的责任。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民事案件,与刑附民适用同样的裁判标准。

  《侵权责任法》55条规定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其责任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并不代表一定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除具有未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外,亦需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有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应格外的注意,不能对医疗机构课以过于苛刻的责任,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但是未造成患者任何形式的实质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则医疗机构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侵犯患者知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考虑侵害人主观状态、行为方式、侵害后果、伤残程度等因素,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一是要看诊疗行为是不是满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具体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在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还要看该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其医疗技术、医疗措施、注意程度等是不是满足同一时期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遵循的同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致残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道交伤残评判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至今还没失效,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未正式下发《致残分级》适用意见,为在案件审理中统一裁判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执行《致残分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致残分级》的适用确定如下原则:

  (1)以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损伤鉴定适用依据: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前的,适用《道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后的,适用《致残分级》;

  (2)协商一致原则:侵犯权利的行为虽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前,但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致残分级》的,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可以适用该标准;

  (3)上述原则适用过程中,若最高院或各部委联合发布《致残分级》适用规定,且与上述原则不一致的,以最高院或各部委联合发布的规定内容为准。

  06、非法用工或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中的雇佣人员受伤或死亡,未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赔偿权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或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是否支持?

  单位具有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情形造成人员伤亡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向其释明《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及《非法公司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告知其救济程序的不同,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的不同,引导其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提起仲裁等前置程序维护其权益,上述赔偿权利人坚持按照民事侵权案件起诉的,可根据侵权案件审理。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中因工伤亡的雇佣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赔偿依据主张权利的,应引导当事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提起仲裁等法定前置程序维护其权益,如其经法院明确释明后仍坚持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要求实际施工人及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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