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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快钱加夜班抓蛇养蛇人命丧黄泉毒蛇之过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4-04-14 08:40:51 | 作者: 情感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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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是重庆巫溪县竹阳村人,从事养蛇业务多年,其父是村里有名的捕蛇高手,收有一位关门弟子周某,也从事该行业。

  一日,小李接到了一个成都工厂的电话,工厂急需一百条眼镜蛇用来生产,要求次日中午12点交货。

  由于小李饲养的眼镜蛇仍为幼蛇,其便跟周某约定借蛇若干,等幼蛇成年后交还。

  小李赶到周某处时,已是晚上9点35分,周某与妻子赵某便邀请其到家中做客。

  由于小李白天要饲养自家幼蛇,中间始终没休息过,小李已经明显有些疲劳,抓蛇动作很快就变得畸形。

  只见小李右手朝前抓去,一只手握住两条眼镜蛇,其中一条的蛇头没有被手掌卡紧,旋转了180度,一口咬住小李的手臂!

  “救命!”,一声惨叫刺破黑夜,周某连忙从隔壁房间赶来,眼前的一幕令人胆战心惊。

  小李正痛苦地倒在地上,一条眼镜蛇紧紧缠绕在小李的右臂上用毒牙作凶狠攻击!

  周某赶紧抄来一根棍子,挑开猛攻中的眼镜蛇,抱起小李从养蛇场飞奔出来,在后门空地处脱下了自己的上衣,扎住小李的伤口上端,挤压伤口尝试将血液用力挤出。

  小李此时已处于呕吐流涎、肢体无力的状态,周某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十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小李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蛇毒已蔓延至心脏,凌晨2点,小李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之后,小李的父亲遂将徒弟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救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90万元。

  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昔日的师徒如今反目成仇,法院究竟会支持小李父亲的诉求吗?

  根据法院的认定,周某应当对小李的损害承担次要赔偿相应的责任,小李应当自负主要责任。

  有网友说“没有那金钢钻,就别揽那瓷器活”更有甚者说“淹死的都是会水的”。

  显然,大多数网友都认为是小李“咎由自取”,但还有与之相对的观点,结果究竟如何?首先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我们在惋惜小李逝去生命的同时,考虑到周某是好意帮小李忙,为什么周某要对小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周某是动物饲养者、管理者,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赔偿。

  根据前文已知晓,小李出身在养蛇世家,且以养蛇为生,对蛇的生活习性非常了解,也有很成熟的捕蛇技能,在抓蛇时,其应当知道错误的抓蛇动作将可能威胁其人身安全。

  所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小李急于交付订单,不顾周某提出的第二天白天再抓蛇的建议,在夜间且身体疲惫的情况下抓蛇,最终由于操作不慎被蛇咬到。

  所以小李对自己被蛇咬伤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周某的赔偿责任。

  其中有一款是这样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件中,我们正真看到小周为帮衬其同门师兄弟生意,好心借其100条眼镜蛇交付订单,但最终未能坚持底线,同意在夜里带小李进入养蛇场抓蛇,最终酿成大祸。

  这也告诫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进入自己家庭、办公场所的他人,我们肯定要起到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确保在自己视野可见、行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否则你的善心,也有一定可能会酿成没有办法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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