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公司章程》和附加合作协议后,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A公司名义生产经营。在此期间,戊进入该家具公司工作,于某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此,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戊不负事故责任。戊以甲为被申请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各方协商未果,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等人向其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甲乙丙丁签订合作协议后,以A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戊在甲乙丙丁合伙期间,为A公司提供劳动,接受A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其实际用工主体为A公司。但由于A公司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故甲乙丙丁与戊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戊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该单位理应当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能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判决甲乙丙丁向戊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161024元。
本案警示,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营业执照或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依法用工,并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后,不得继续用工,否则应承担非法用工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同时,劳动者在求职时也应谨慎入职,能够最终靠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或APP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就赔偿数额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