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完善法律和法规、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制定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流量变现的专业计算方式,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人的举证难。
近日,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信息没有经过授权进行剪辑、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网络的提速,短视频愈发获得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成为又一个流量洼地。但与此同时,短视频行业中没有经过授权即对原创作品进行剪辑、搬运、传播等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如此不仅掏空了原创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其危害不可以小看。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相关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和影视行业协会表态要联合发起集中维权行动,体现了依法向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说“不”的坚强决心,无疑值得期待。
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由来已久,相关职能部门和权利人都对其不遗余力地予以打击,但效果始终不尽人意。究其根源,除了此前有关规定法律不尽完善外,权利人维权难、视频平台主体责任未压实等深层次问题也不容忽视。虽然新修订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把短视频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畴,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权利人维权面临的成本高收益低问题,但这些法律新规能否一劳永逸地遏制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还有待观察。因此,在对新著作权法寄予厚望的同时,还需要格外的重视诱发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多发背后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客观而言,尽管诉讼不失为短视频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优选,但此举也不可避免地让权利人面临举证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权利人若要赢得诉讼,须举出确凿的侵权证据。由于短视频侵权运用了高技术的模仿手段,其认定的要求更高,需要细化的认定标准。而著作权法因受原则强的立法技术方面的要求,未对此予以明确,不但让权利人容易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也让司法在具体认定中,为稳妥起见,倾向于选择苛刻侵权标准而保守裁判,导致权利人的维权成功率没办法得到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存在与否,须以是不是真的存在营利行为作为基本依据。权利人维权时也应就此举证,以便法院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并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由于短视频侵权营利行为大多数表现为流量变现,如何计算流量变现的具体金额,对于没有专业技能的权利人来说,可谓是难上加难,自然不敢轻言维权。
此外,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屡禁不止,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与视频平台的默许和纵容相关。现实中,一些视频平台出于流量变现的考量,往往为了利益均沾,任由侵权者在自家地盘上肆意妄为。视频平台这种助纣为虐的吃相,是忘却自身法定义务和守土不尽责的典型表现,完全有必要对其压实主体责任。
短视频领域不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外之地,面对日益猖獗的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在形成依法惩治共识的同时,还应重视其背后的权利人维权难、视频平台主体责任未落实等深层次问题。对此,有关部门要通过完善法律和法规、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制定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流量变现的专业计算方式,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人的举证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实视频平台主体责任,只有多方联合发力,短视频侵犯权利的行为才能无处遁形,确保合力共治最大公约数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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