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某文化公司委托他人制作时长为3分06秒的视频《妈妈的长发》并约定著作权归该文化公司所有。同年2月28日,该文化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文章《孩子,我们集体在线陪你等妈妈!》,该文章中包含视频《妈妈的长发》。2020年3月7日,某集团通过抖音平台账号发布一段时长约为1分钟的视频,该视频中标注下列文字:“这是42位镇江小朋友合唱完成的《妈妈的长发》,他们的家长大多是在湖北支援的医务工作者和援建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的工作人员,孩子们期盼着前线的爸爸妈妈早日平安。”该视频点赞量为5.2万次,评论数为72次,转发量为1265次。经比对,某集团发布的视频与某文化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妈妈的长发》部分片段在词曲、演唱者、表演、画面等相关内容基本一致。某文化公司认为某集团在抖音平台使用上述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集团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以公开方式向其赔礼道歉。
某集团认为,其在抖音平台发布涉案视频系合理使用,并出于宣传公益、传播正能量的需要,并未用作商业传播营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文化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作品展现了在细节、角度、画面、音乐等方面的独创性,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某集团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截取并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了与权利作品部分片段基本一致的内容,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站点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侵权作品,侵犯了该文化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令某集团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并驳回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文化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宣传抗击疫情正能量亦需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某集团通过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案涉侵权视频,既不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也非自己创作新作品,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另外是否将该视频用于商业宣传用途,并非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故本院根据案涉视频的时长、独创性程度、制作成本、案涉视频浏览量、主观过错程度、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维持的时间、侵权程度等因素判令赔偿金额。对于某文化公司主张某集团以公开方式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请,因某集团的行为侵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财产权,并未涉及著作权人身权部分,且某文化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名誉或声誉受到贬损,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互联网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抖音、快手等平台中的短视频随处可见,普通群众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亦要谨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观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之余,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版权,不得随意发布、转发、恶搞没有经过授权的作品,发布、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不能掉以轻心、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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