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是一名拍摄师,2017至2018年间,其拍照了含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腾冲风景的拍摄著作,并在编排制造后宣布于互联网。随后,龚某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实名认证的微信大众号宣布了采访腾冲某温泉酒店的视频(时长4分53秒),该视频多处呈现其创造的拍摄著作镜头,累计时长11秒。因洽谈未果,龚某将该科技公司及腾冲某温泉酒店的运营方某酒店公司诉讼到法院。
被告某科技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以案涉视频系其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定视频制造合同后,某文化传媒公司组织员工周某制造完结,故请求追加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及周某为本案一起被告。
审理中,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定视频制造合同后,其员工周某从淘宝网购买了含有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腾冲风景的镜头资料,在向卖家问询“能商用吗”未获回复的情况下,将相关资料用于视频的加工制造。视频制造完结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付出制造价款2万元。
经查,4名被告与原告未就上述案涉拍摄著作著作权的答应运用签定合同,亦未向原告付出过费用。一起,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删去案涉视频。
法院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立马中止侵略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立刻删去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视频的拍摄著作,并由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某科技公司对该金钱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判定后,原告提起上诉,案子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家对其商业活动进行宣扬,发布宣扬短视频,意图是在短时刻内杰出其商业模式特征,敏捷招引客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则,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并不要求被控侵权人完好运用别人的视频,未经答应运用别人视频片段用于商业宣扬或获取利益,即便运用的片段时刻不长,依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原始载体及初次在互联网中发布案涉视频资料时刻,能证明原告系视频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答应,运用原告视频资料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当侵权职责。被告周某作为侵权视频实践制造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作为侵权视频制造人、被告某科技公司侵权视频运用者,均施行了侵略权力的行为。但被告周某作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员工,其制造视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终究法令结果归属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定的视频制造合同中虽有对著作权侵略权力的行为及结果有免责约好,但该约好仅能对合同的相对方(被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产收效能,不能以此来束缚与该合同无任何联系的原告,故被告某科技公司仍需对案涉侵略权力的行为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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