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行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致害行为。2.民事权益包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隐私信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人身、财产权益。(2020年调整)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无特别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
1.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他人的致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由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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