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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讲理 打假维权了解这些法律常识很重要!

发布时间: 2024-01-29 15:14:15 | 作者: 服务内容|

  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实际上的意思就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通俗来讲就是“山寨品”。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第三,在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过程中加强关注产品知识产权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引发纠纷,防范设计外包业务连带责任侵权。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根据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知是盗版软件而使用的,不但要承担不再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法律责任,还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我们国家很早就慢慢的开始了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的行动了,具体是从何时开始的呢?

  从1992年7月,国务院直接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直到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它的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一赔一”,这部法律让中国进入了“人人打假”的时代。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和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起,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其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化肥加工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情况下,购进黑石头、片石、砂石等作为原材料,将原材料粉碎成石粉,并将石粉装入印有“钙镁磷肥”等字样的化肥包装袋内进行销售。随即,本案委托检验测试机构对上述化肥进行仔细的检测。经检测,判定上述钙镁磷肥不合格。本案涉案金额超过伍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且涉案金额超过伍万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中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嫌犯罪,那么刑法中这一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批带有爱马仕、香奈儿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和首饰,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青秀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是的,“傍名牌”,是一种典型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一般在名牌鞋服、名酒等商品领域较为多见。

  2022年以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推动“双打工作”,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布署,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中,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白酒、建材、汽车配件,以及属于质量不合格或掺杂掺假的食用油、成品油、燃气灶具、电暖器、棉胎等商品,截止目前,共查办相关行政处罚案件1892件,涉案案值总计1689万余元,罚没款合计2552万余元,同时,为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案件65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50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7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罚没物品集中统一销毁活动。此次集中统一销毁行动涉及的罚没物品包括电瓶车、家用燃气灶、吸油烟机、灭火器、割草机、发动机、数字接收机、电线电缆、板材、白酒红酒、洗涤用品、机油、涂料、摩托车头盔、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十八个类型的商品和相关的外包装材料,货值合计约394万余元。目前,上述罚没物品已分类分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分别作焚烧、填埋、拆解或毁形后回收原材料等方式予以全部处理,有很大效果预防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再次回流市场,更是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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