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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城西法院:网络言行需谨慎 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 2024-02-11 04:49:07 | 作者: 服务内容|

  微信作为常用的社交软件,已成为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少人在微信中都或多或少有着各式各样的微信群,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咨询,便利沟通交流,但是在朋友圈、微信群中随意辱骂他人不仅给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自己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城西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因劳务合同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向原告发微信称“你是个小人、农夫与蛇的事是你的写照......”并将该内容截图发至朋友圈,原告遂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被告名誉权纠纷。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通常要满足哪些要件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通常要满足四要件:过错、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后果、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因过错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且该侵犯权利的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或者给原告造成了其他损害后果。其次,由于微信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原告发现了自己可能被侵权时,有权利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若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原告能要求平台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该案中,被告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实质侵害,且被告在发布朋友圈后认识到自己错误已于当天删除了朋友圈中公开发布的微信聊天截图,故该案中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当寻求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在互联网时代,手机QQ、微信群、抖音、微博等虽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环境发表言论时仍应恪守基本礼仪和道德规范,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积极弘扬社会主体核心价值观,引导健康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人民群众在享受网络带来的高效便利的同时,也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矛盾或者纠纷时,不能盲目的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视频,应当尊重法治,规范言行,保持客观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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