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非流动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逐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关于推进园区项目审批集约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文旅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示
日期: 2024-02-21浏览量:93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编辑:汪雨冲文字大小: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知识产权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排查、上报反垄断案件线、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1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1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备案。
1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1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6、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17、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8、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9、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20、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2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22、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23、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24、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25、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稽查科、登记注册指导与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信用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质量发展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特种设施安全监察科、标准计量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监督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科技财务科(智慧监管指挥中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食品安全协调科(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纳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2024年收支总预算3,493.66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153.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53.16万元,增加4.5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28.28万元,主要原因为2024年行政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预算从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调整到卫生健康支出;科学技术支出较上年无增减;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96.2万元,主要原因为2023年度预算行政单位离退休功能科目编码编制为行政运行功能科目,导致2023年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住房保障支出减少6.2万元,主要原因为在职人员减少;新增卫生健康支出191.44万元,为行政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执法、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等工作经费纳入局本级预算。
(二)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9.2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9.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9.20万元。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车辆数合计17台,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台,应急保障用车2台,执法执勤用车12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台;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套。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5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秩序执法(项):反映反垄断、价格监督、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综合执法等市场秩序执法专项工作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安全监管(项):反映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等质量监管专项工作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监管(项):反映食品安全监管等专项工作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别的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科学技术(类)技术探讨研究与开发(款)其他技术探讨研究与开发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技术探讨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