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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侵权典型事例展现

发布时间: 2024-02-24 14:52:24 | 作者: 服务内容|

  产品非来源于特定地域,不具有特定质量,在产品上杰出运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当然构成商标侵权;尽管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具有特定质量,但假如未获权利人答应运用,且其运用地舆标志标明的地名超出合理使用约束规模,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苹果虽来源于阿克苏地区,但出售方非答应运用人,且包装盒上显着标示

  原告李某系“点炭机及焚烧办法”创造专利权人,他以被告出售的点炭机侵犯了其创造专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短少“上下时间继电器”“行程开关”技能特征,与案涉专利技能特征既不相同也不同等。

  被诉侵权产品短少案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上下时间继电器”“行程开关”技能特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维护规模,不构成专利侵权。具体分析:本案是因不包括悉数技能特征而被认定为不损害创造专利的典型案子。专利侵权选用悉数掩盖准则,即只要被控侵权的技能计划包括案涉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悉数技能特征时,才能够认定为专利侵权。

  被告人桑某某系汽车配件经营者,其屡次购买冒充的“一汽丰田”“一汽奥迪”等商标三元催化器转售别人,出售金额25570元,获利5000元。案发后,在其仓库抄获未售出的三元催化器价值155340元。

  被告人桑某某明知购进的汽车配件系冒充注册商标产品,仍对外出售,出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未售出的冒充汽车配件部分,属违法未遂,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子审理期间活跃上交违法所得及产业刑保证金,认罪认罚,悔罪体现显着,且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机关赞同纠正监管,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为不合法盈利,经过向收回的茅台、五粮液、舍得酒空瓶内灌装其他白酒,再用收回的配套包装盒包装的方法,冒充上述品牌名酒对外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购进的茅台酒为冒充注册商标白酒,依然对外出售给别人,出售金额590200元,不合法获利309700元。

  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冒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241500元,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仍进行出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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