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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停止侵权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3-04 13:39:50 | 作者: 服务内容|

  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灵活性,在实践中能够准确的通过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要,依法确定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其他责任形式,使确定的民事责任既与侵犯权利的行为相适应,又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适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继续实施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的具体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抽象单一的。凡能够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继续实施的具体方式,原则上都可以归入停止侵害的范围。凡一审判决时侵犯权利的行为仍在继续的,一般应当判决停止侵害,并尽可能在主文中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详细情况和责令停止侵害的实际要,在判决主文中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但采取这些销毁措施应当与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线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在适用民事责任、临时措施,加大力度和强化救济等问题上,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责令销毁制造侵权产品专用材料、工具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责任方式的表述问题。这就是说,法律上规定的停止侵权或者侵害的民事责任形式,延伸到销毁这些专用材料、工具等上面来。这应当是停止侵权或者国际上称为禁令的应有之意。

  ——蒋志培:《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线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1页。

  再审申请人华文岀版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岀版社及一审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71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确定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的原则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的确定,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结合被诉行为的特点,考虑具体责任方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方式的确定,需要结合被诉行为的特点,考虑具体责任方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即该种具体责任方式要能够和适于实现停止侵害的目的;在能够有效实现停止侵害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对被诉侵权人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比较小,且不会与停止侵害的目的不成比例。本案中,华文出版社实施了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的行为而言,只要被诉侵权图书使用“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这一名称,均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和误认,附加区别标识不足以起到停止侵害的目的。对于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的行为而言,只有在变更装潢,改变原有装潢的显著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到停止侵害的目的。因此,本案中通过附加区别标识不足以实现停止侵害的目的,原审法院判令华文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立马停止出版、发行“使用《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名称及其封面封底设计”的图书,这一责任方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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