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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22 05:26:14 | 作者: 服务内容|

  在一些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常以不知道著作权人是谁、没用故意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说辞显然是对侵犯权利的行为关于过错的构成要件存在误解。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成立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特殊侵犯权利的行为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影响其成立与否。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普通企业的一般著作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知晓被侵权作品著作权人为何人的心理健康状态不能排除其主观过错,行为人在使用被侵权作品前负有查询作者的注意义务,为的是征得作者的许可,取得许可是使用其作品的前提,一般人应当具备以上认知。原则上,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且不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就可以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

  一起案例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现某杂志社在微博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遂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涉案图片来源于公开网络,其使用图片并无营利目的,事实上也未获利,不具有营利性,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那么,是否营利究竟能不能影响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定?答案是,不能。原因有两点:首先,是不是真的存在商业营利目的、是否营利仅仅是法官在确定侵权赔偿额层面上需要仔细考虑的因素;其次,不存在营利可能是个悖论,即使没有产生行为人财产的直接增加,但互联网用户的阅读、转载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会提高行为人的知名度和关注量,这也给其带来了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行为人很难证明以上间接获利的情况不存在。

  现实中很多企业认为,在网络上免费下载的图片、音乐可以不要钱任意使用,这种观点完全错误。正常的情况下,作者上传其作品至网站上发布,这是作者对网站的授权,能够免费下载仅代表作者放弃了一部分著作权财产权利,但不意味着全然许可任意第三人使用其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仅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时适当引用,为报道新闻时事时引用等情形下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即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形,与《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相区别的是,法定许可情形下作品使用人仍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参考前述规定,企业使用他人作品在网络站点平台上宣传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免责事由之一,且大多数企业作为营利法人,比起普通人侵权,引起权利人追踪、维权并要求索赔的概率更高,在侵权赔偿数额的酌定上法院的考量因素也会随之增加。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犯权利的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措施。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移除”原则。对此,即使企业在宣传文案上注明“来自互联网,侵删”的字样,也并不能否认其侵权责任,因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通企业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援引该原则。

  1.尽量使用自己拍摄、制作或取得使用许可的图片,不直接用从网络上搜索到的图片。

  防范侵权风险的做法首先是使用著作权归属于自身或取得使用许可的图片,考虑到成本,能制作重复使用的类型化图片,以形成自己的图片库,或者在大型版权平台上购买图片素材,抑或对接常用图片素材的著作权人取得使用许可并注意标明作者及来源。其次,如不得不使用网络图片,建议不直接用从搜索引擎或者免费图片库下载的原图,可采用一些编辑手段以降低图片平台对图片的追踪效率,如对原图进行裁剪、添加文字、调整饱和度等,当然此种做法并不能彻底规避侵权风险,需谨慎操作。

  2.在使用音乐前检索作者、发表时间等版权背景,避开使用有版权公司署名的或各大音乐平台上载明需要版权付费的音乐。

  在挑选合适的音乐前,编辑者应当注意检索音乐版权背景,包括但不限于作者、表演者、录制者、广播组织者的信息以及发表时间、发行公司、版权许可持有人、版权拥有者等。一经发现作品存在版权限制使用的可能,尽可能的避免使用,特别是有版权公司署名的或者各大音乐平台上载明需要版权付费的音乐。

  其他形式的素材主要是字体和文字。首先,很多富有美感或形态独特的字体通常属于著作权作品,其中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美术作品、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建议企业发表文章时使用常见的、进入公共领域的免费字体。如需使用定性为作品的字库中的单字,应提前查询权利人对授权应用限制范围是否有限制。至于文字作品的侵权,需注意未经他人许可不得转载他人文章,也不可大段落地抄袭他人文章。

  将侵权风险降至最小的做法是使用公共领域的素材,即按《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过版权保护期或加入CC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作品。以音乐为例,所有国外古典音乐、中国传统戏曲音乐以及作者死亡时间已超过版权保护期的现代流行歌曲,均属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音乐。加入CC协议,表示版权所有者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财产权利,但不可忽略的是,CC协议拥有多种版权组合,除CC0协议外,别的类型的组合均为带有版权限制的共享许可,一般以英文缩写标注,如非商业使用(CC-NC)、要求署名(CC-BY)等,下载使用时应当注意查看网页说明。为谨慎起见,如无法确定是不是为公共领域素材时,使用前建议在公共领域素材库的检索网站上先行验证。

  实践中,公众号图文、抖音视频等发表时间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并取证的时间间隔往往较长,时隔一年甚至三、五年的情况常有发生。对于侵权可能性较高的内容需要编辑者及时自查清理,以避免侵权被诉情形发生。为保证自查的顺利进行,企业可设置风险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自查周期、事项等,如未依规定进行自查导致难以处理的后果,则追究编辑者个人的责任。

  为彻底摆脱此类宣传的侵权风险,可考虑将公众号、抖音等官方账号交由专业的第三方运营,企业仅提供文字内容和必要的照片、视频等素材,其他排版、设计或编辑均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因具有互联网内容创作的专业经验且持有的版权许可类型丰富,比较有能力胜任宣传工作、规避侵权风险,故在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事先约定免责条款,一旦产生侵权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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