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看法 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听听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 2024-05-06 19:40:22 | 作者: 挽回爱情服务|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伙同被告单位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单位及有关人员均另案处理),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车载智能娱乐系统软件并用于销售牟利,其间产生的经营数额人民币16万余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曹某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其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普通民众一直认为侵犯知识产权只是普通侵权,侵权后仅有必要进行赔偿的民事案件。这是一个认识盲区,很多民众怀揣着侥幸心理,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终触犯刑法,形成犯罪事实,饱受牢狱之灾。本案的被告人便是如此。因此正确认识知识版权,努力保护智力成果,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掌握数额标准,才能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 199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4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犯罪,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准,因而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犯权利的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未达到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 2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l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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