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 2024-01-20 01:30:24 | 作者: 挽回爱情服务|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年6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知识产权收案和结案的数量逐年增长,2014年和2015年更是达到高峰,分别接收知识产权案件1125件和1140件,结案案件为1105件和1103件。其中,涉及到著作权类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到了51%,商标权类占22%,专利权类占21%。

  “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说白了就是我们常说的盗版和山寨。尤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人都是内容的生产者,小到上传一张照片,大到发明专利、写一本书,我们都在创造属于自身个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下载资料、图片等行为都可能会涉嫌侵权。”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知识产权庭庭长袁晓贞介绍说,这些年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司法,开拓创新,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创新驱动和“国际智造名城”的创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学校教育方式的逐渐多元化,慢慢的变多的学校开始通过自建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数字图书馆,为在校师生提供数字图书的在线阅读及下载阅读服务。

  但是由于著作权保护意识与侵权防范意识的欠缺,部分学校在购买数字图书馆服务时未取得电子图书作品作者的授权,有些甚至购买本身就是盗版的图书馆系统和数字图书,将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2014年,作为作品《乾隆皇帝》(全6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台州市一中学在其官网的网上电子图书馆提供相关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中学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该中学则抗辩称,涉案的作品有合法的来源,并且仅限校内师生阅读,不构成侵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台州一中学在未经原告中文在线公司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内容,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就该部作品赔偿原告5500元。此案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版权使用费。

  “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无论传播者主观状态如何,作品来源何处,是否以此营利,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仅取决于作者有无授权。”袁晓贞提醒说,近年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应当引起警惕。

  商标是消费的人日常生活中普遍接触的,它所蕴含的是产品、服务的品质保证。如今很多人崇尚名牌,这本质上是对高品质产品、服务的追求。

  如果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市场秩序混乱,更让我们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五粮液”商标的商标权人,其许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

  2014年12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天台县某烟酒商行查获了大量假冒“五粮液”白酒,经调查发现,均是该商行经营者陈某某从上门推销者手上低价购买所得,企图用假冒的五粮液白酒以假充真进行销售。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陈某某擅自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判令被告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在商标权方面,我国具有一套完备的商标管理制度,根据我们国家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侵权产品和生产工具,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袁晓贞介绍称,我市民营经济发达,但知识产权质量参差不齐,处于产业价值链末端的中小企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不强,攀附他人品牌、商标商誉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司法审判中,我们既要坚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导向不动摇,加强对侵权假冒的打击力度,使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又要注意弹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承担接受的能力,努力实现司法保护与创新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袁晓贞说。

  黄岩是国内有名的电动车生产基地之一。近年来,电动车行业迅猛发展,相关电动车塑件产业也一路高歌猛进。但电动车塑件更新快、门槛低的特点也造成了仿冒成风的现象,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众多黄岩电动车塑件生产企业自发组织成立了黄岩电动车塑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管理组织,在知识产权维护、打击仿冒侵犯权利的行为、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保障协会会员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王克桂作为台州市卓玛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的公司系黄岩一家生产电动车塑件的规模企业,也是黄岩电动车塑件行业协会的预备会员。

  2011年,他投入巨资研发出成套新型电动车塑件系列新产品,并且申请获得相应的“脚踏板”、“后尾灯(祖玛)”、“车架挡泥板(祖玛)”“左右护板(祖玛)”、“前后装饰板(祖玛)”5个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套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深受众多购买的人欢迎,王克桂的公司也因此获得丰厚的利润。

  2014年,王克桂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且生产、销售规模庞大,给他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王克桂便将其诉至法院。

  当地法院会同黄岩电动车塑件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专业熟悉、人员熟络的优势,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侵害王克桂公司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司同意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模具并赔偿损失。

  “在原告诉诸法院后,我们法院同协会通力合作,一方面通过协会在塑件行业中的影响力为调解牵线搭桥,另一方面充分体现法院的公信力,为被告辨法析理,从而双管齐下,成功促成双方调解。”袁晓贞说,近年来,市中院民三庭很重视同当地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充分的发挥台州非公有制企业自治组织灵活高效的优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的诉调对接模式,为解决当地小微非公有制企业间庞杂繁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开辟了全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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