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言】我们大家一起来学习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能减轻其侵权责任。
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品或者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
③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帮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①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③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①商场、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
①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②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③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
(A)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B)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C)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法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患病的人能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③两个以上污染者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对环境造成污染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①民用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③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能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④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⑤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⑥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⑦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损,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能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适合上述减免责规定)。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过错推定责任)
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公平补偿)
④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⑤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⑥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⑦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⑧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