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保持使用公勺公筷、不聚集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吃生冷食物。 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 监督就是爱护,公开就是倡廉。 心不贪,利不沾,非法集资莫靠边。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全民动员,同筑禁毒防线,人人参与,共建和谐社会
答:说到维权,就需要先了解一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它说的是行为人在啥状况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大体上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三种,这也是对于权利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做的规定。第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一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能够准确的看出,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其所实施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也是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需要对上面讲述的情况组织证据加以证明。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受害人需要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时过错往往可通过交警部门出示的鉴定意见来证明。第二种过错推定原则。说的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此时需要行为人要验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建筑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属于过错推定责任。若损害实际发生,此时就需要教育机构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能证明损害后果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情形也必须是法定的,比如侵权责任编中提到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度物危险行为、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就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常见的是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宠物的主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了,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能不承担或减少侵权责任。以上说的这三个归责原则,结合到实施应用中,其实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里总结一下。首先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需要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否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在行为人,行为人需要验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也在行为人,但此时行为人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要证明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我们在维权时收集证据的原则。证据充分,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答:本次修定新增加了“风险自甘”规则和“自助行为”制度两方面的内容。“风险自甘”规则,规定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首先强调的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自愿参与,而非被迫参与,其次在活动类型上的限制,要求是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其他活动。再次侵权主体的要求,必须是其他的参与者,而非该活动以外的第三人。最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的要求,即侵权人一定不能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的侵权行为。即一般过错责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由此产生的损害是需被侵权人自己承担的,这就是“风险自甘”规则。它主要强调的是当行为人参与到某一个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就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盼。一般风险是要自行承责的。
北京石景山法院就曾审判决这类的案件。某中学学生,自发组织踢球。一个学生在带球射门时,守门员接球,球打到手上又弹到守门员的脸上,结果造成守门员一只眼睛失明。家长将学生及学校告上法庭,结审法院判定均无责。依据的就是“风险自甘”规则,以上说的是一般参与者的责任。其实,“风险自甘”规则主要是解决组织者的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结一下,“风险自甘”规则一般是指对自愿冒险者不构成侵权,即行为人明知该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还自愿参加的,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但组织者有过错的,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答:“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在以往的实践当中,自然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比如现在的诚信问题。很多欠钱不还的老赖躲着不还钱,能否临时扣着他的车或者其他财产?如果扣了,承担相应的责任吗?遇到吃霸王餐的顾客,店主能否扣留对方的财产?会不会反过来还被对方起诉侵犯财产权?这些措施在民法典实施前都是被禁止的。鉴于此,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就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民法典实施后自助行为制度设立,将其合法化。“自助行为”因具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的功能,并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通过上述条款能够准确的看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自身的请求权,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所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但该条也强调了一定是在必要范围且措施得当,否则给他人造成损害,仍须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