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平时喜爱美食,他把某知名美食节目的视频通过简单剪辑后发布在某平台上,获得不少的流量。然而,该美食节目的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网络传播公司。某网络传播公司认为代某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某账号中将涉案作品进行剪辑并播放,已经实质性再现作品,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遂将代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传播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播放信息、授权书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依法判决代某赔偿某网络传播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该依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大多数都用在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韩某等人从二手交易网站购买品牌化妆品的空瓶和少量正品化妆品,稀释后重新灌装,在网上购物平台对外低价销售。2018年至2020年期间,韩某等人对外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非法所得金额高达3100万元。
韩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扬州市广陵法院依法判处韩某等人四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彭某某、李某某二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某知名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采用租用服务器、下载该游戏服务端等方式搭建该游戏私服,重新命名后推广上线,并通过游戏玩家充值的方式非法获利。经鉴定,该私服游戏服务端文件与某知名游戏官方服务端文件存在实质性相似。经查,彭某、李某违法来得到的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彭某、李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彭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不等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搜集、保存对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证据,有必要的话能咨询律师,请律师对侵犯知识产权事实做出详细的调查、取证、委托公证;
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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