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 2024-02-16 14:56:08 | 作者: 乐鱼体育官网赞助的大巴黎|

  随着网络技术在生活中的渗透,网络侵权慢慢的变成了一种常见的网络问题。常见的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有哪些?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又有哪些规定?

  5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论坛,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受邀参加,围绕“民法典背景下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主题发言,并就有关问题和与会的100余名法律硕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网络中公开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等言语,侵犯权利人名誉,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3.在网络上公开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手机号、健康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1.人们的社会交往由传统方式转移为网络方式,使网络成为自我表达和情感宣泄的主要阵地。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严格保护。民法典对于公民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都予以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诸多立法亮点,是我们遭受网络侵权后自我救济的保护屏障。

  民法典建立了人格权请求制度,即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规定对人格权保护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能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区域、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动态系统论与传统的构成要件论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突破了构成要件论“全有全无”的单一原则。构成要件论认为,只有过错、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而动态系统论认为,在判断责任时,应当对所有的构成要件发挥的不同作用进行评价,针对影响因素的不同程度,来综合考量认定责任。

  网络强国战略是我国重大发展的策略,共筑清朗有序的互联网空间、共建蒸蒸日上的网络文化是每一个网民的责任,应该秉持自尊自爱、健康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依法上网、理性发声,一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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