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民法典进一步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小周是抖音上的一个主播,经常录制一些有趣的短视频,也积累了数十万的粉丝。但是由于时间精力有限,小周并未在其他平台上传自己的视频。后来有粉丝给他发私信,提醒他在B站上有人以“自由周某”为名注册了账号,并大量盗用他的短视频,这不仅使小周非常困扰,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小周作为权利人,可以向B站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自身的实际身份信息,如对方所上传的视频、自己的抖音账号信息等,并通知B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制止相关侵犯权利的行为。B站在收到小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自由周某”,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自由周某”在收到转送的通知后,如果觉得自身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权利的行为,能够准确的通过《民法典》第1196条的规定“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实际身份信息。”如果确认“自由周某”行为构成侵权,将对其采取删除侵权视频,甚至封号等措施。若B站未采取必要措施,将会与“自由周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