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百问百答(93) 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受害人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引起社会热议的“电梯劝阻吸烟案”中,杨某劝阻他人不要在电梯抽烟,后受害人突发心脏病死亡,受害人的妻子将劝烟的行为人杨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虽没过错,但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故依据公平责任的规定,判决行为人补偿15000元。后二审改判行为人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改判的理由是杨某的行为是一个正当行为,按照当地的禁烟条例是有规定的,而且劝阻与发生心脏病没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改变了原《侵权责任法》中对公平责任条款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再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不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规则的本意在于调和受害人遭受到了损害但得不到赔偿的状态,以实现矫正正义。《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将原《侵权责任法》中的“根据真实的情况”改为“按照法律的规定” ,让“公平”责任实现了真正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