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高空抛物到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生活中存在种种可能侵害你我权益的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方面补充完善相关条款内容,另一方面增设新的制度规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召集人、《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张新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价值层面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首先,积极平衡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改变了过去过于注重权利保护和救济、相对轻视行为自由的立法思维;其次,更加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兼顾特殊受害人的利益;最后,强化私权保护与兼顾公共利益,使两者得到有机结合。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侵权责任法》不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了优化、修正与扩充,而且对多类特殊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了专章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案件审判“有法可依”的程度大大提高。
作为民事单行法中最新的一部法律,《侵权责任法》表决通过时,专家就表示,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一步。而10年后的今天,《民法典》终成现实。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了较多修改,涉及30多个条文,还增加了10多个新条文。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字里行间彰显《民法典》立法的民生关切。
在制度层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现了4大创新。一是积极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将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作为两种不同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规定,并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二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乃至在一些个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了再平衡。三是吸收司法解释和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在民事侵权责任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赔偿相应的责任司法解释及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过程中较多地吸收了这些司法解释中的最新成果。四是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回应。比如,对于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只有第三十七条有所规定。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吸收了司法解释若干规定,用三个条文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
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横空飞来的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为“植物人”。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楼上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住户全部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每户赔偿8101.5元。
《侵权责任法》施行10年来,类似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有关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会被人提起,各方也高度关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就是对此社会需求的一种回应。但是,由于这一条文仅仅强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带来了一些负面社会效果。毕竟坠物只是一个人的过错,如果硬要整栋楼的居民都来承担,势必产生较大的争议。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该规定作出修改,使得此类行为损害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更为公正合理,从而为高空抛物的治理提供必要的立法资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要作出以下修改:一是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而提供给人们一个行为指引;二是强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的责任;三是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四是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五是强调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
如前述“烟灰缸案”发生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生效之后,郝某的妻子就有更多的路径来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其次,如果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郝某的妻子能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再次,如果公安机关调查未果或者社区物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郝某的妻子可以向法院请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后来经过多方努力,发现了实际的侵权人,他们还“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拿回曾经支付的补偿款。由此可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大限度地兼顾了私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仅针对高空抛物,对网络侵权、“好意同乘”等热点问题也作出了回应。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用4个条文细化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增加法律制度供给。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引入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定作人侵权责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规定。
张新宝表示,目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仅有三个条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损害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和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他建议,可优先考虑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如在侵害个人隐私信息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民法中,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是一对对立统一的范畴。责任拘束加重,行为自由就受到限制;责任拘束放宽,行为自由的范围就扩展。当然,行为自由不能没有责任拘束,没有责任拘束的行为自由就是放任的自由,会形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民法典》此次新增加了两个具体的免责事由,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的行为自由。
一是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这是来自于英美法的免责事由,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的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蹦极等;第二,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有认识,却自愿参加;第三,受害人因参加该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即成立自甘风险,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可见,即使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自助行为。这是传统的免责事由,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自力救济。《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的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其实,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中,“等”字即包含了这个意思。例如,客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这种拘束客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适当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第四,扣留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须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杨立新表示,这两种新增加的免责事由,加上《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民法典》规定为一般适用的免责(减责)事由就有8种,使我国民法的免责事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能够放宽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权利,进而积极创造,努力践行,奉献社会,实现自身的尊严和价值,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可避开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所有这些修改,都是民意社情的反映。可以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侵权责任法》的升级版,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强化对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救济,更强调过错对责任构成、责任承担和责任免除及减轻的意义,以实现对人们正当行为自由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