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咋定义 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 2024-04-29 23:10:16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马上就到消费的人权益保护日,大家肯定很期待。今年的315维权,我们是汽车方面的维权,在3月16日济南开元广场进行问题车展,到底涉及到哪些品牌,存在消费当中哪一些问题,我们拭目以待。今天,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就总结了2016——2018年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十大案例,一起了解一下他们的典型问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尤志春:“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12瓶进口的红酒,原告对整个购买的过程进行了录像,认为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以及中文的说明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这一个典型案例,认同“职业打假”。理由是购买商品属于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一消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尤志春:“本案法院是对职业打假人的地位和惩罚性赔偿诉求做了一个肯定和认定,我们大家都认为呢职业打假,对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有益的重要的作用。”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和民事审判白皮书。不过,法官也强调,并非是所有职业打假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尤志春:“针对一些不合法的,非法的,单纯为了谋取利益,违法手段进行打假这一些状况,我们要惩治和限制,所以我们的观点是支持那些合法的打假行为,发挥它的非消极作用针对那些违法的,仅仅为了谋取利益,反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我们要给予限制和惩治。”

  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到老百姓关心的食品、药品、农资、汽车以及其他普通消费品类的法院判决,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个有益参考。

  观众朋友们若遇到了自身消费权益被侵害,可以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超过法律限度不合理的诉求,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1、山东广播电视台下属21个广播电视频道的作品均已授权齐鲁网(以下简称本网)在网络上发布和使用。未经本网所属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山东省广播电视台下属频道作品以及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别的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线、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2019年03月14日《问政山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接受现场问政

返回列表
+ 微信号:wzh473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