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 又称著作传达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附近的权力,是指著作传达者对其传达著作进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作和出资所享有的权力。邻接权是在传达著作中发生的权力。著作创造出来后,需在大众中传达,传达者在传达著作中有创造性劳作,这种劳作亦应遭到法律保护。传达者传达著作而发生的权力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严密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力。
(1)侵略出书者的权力。未经著作原出书者答应,运用其出书的著作的版式规划的。网络出书虽是一种全新的出书方法,但其操作主体的权力义务仍是与传统出书主体的权力义务内容迥然不同的,有关网络出书单位的权力义务的特别规则也是比较少的
(2)侵略扮演者的权力。一是以不正当手段,改动、藏匿扮演者名字,将其扮演用于网络传达;二是在网络传达中曲解了扮演者的扮演形象;三是未经扮演者答应,将其现场扮演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或许对其扮演拍摄、录音、录像,或许仿制其扮演的录音录像,将其用于网络传达的
(3)侵略录音录像制品制造者的权力。未经录音录像制品制造者的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将其用于网络传达
(4)侵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答应,将其播映的享有版权的广播节目、电视节目仿制,用于网络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