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事例汇编 法宝双语事例

发布时间: 2024-02-16 14:56:42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一、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诉卡尔康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等危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争议焦点】运用时间的先后仅仅判别是否构成私行运用别人企业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素之一。

  【事例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被诉运用行为是否构成私行运用别人企业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是运用时间的先后,即被诉运用行为是否产生在别人之后; 二是所属职业范畴的差异,即被诉运用行为的运营规模与别人是否相同; 三是首要运营地域的异同,即被诉运用行为的首要运营地域与别人是否交集。 由此可知,运用时间的先后仅仅判别是否构成私行运用别人企业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要素之一,除此之外,还需归纳考量其他两个要素。

  【法宝引用码】CLI.C. 9813601 [CLI Code] CLI.C.9813601(EN)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夏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民材实业有限公司危害商标权纠纷案

  【事例要旨】判别商标相同或近似,应以相关大众的一般注意力为规范,考虑恳求维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并通过对商标的全体及首要部分的比照,以及其是否会引起相关大众对产品来历的混杂及误认等方面来归纳判别。 经归纳确定,运营者在其出产、出售的产品包装上及在网站产品宣扬中运用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则归于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未经国内商标权人答应,进口人将其在国外出产的同一商标的产品进口到国内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

  【事例要旨】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答应,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许其他干与、阻碍商标权人运用其注册商标,危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有关规定法令、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曾对商标侵权的详细行为作出规定,可是,却并不包含进口人未经国内商标权人答应,将其在国外出产的同一商标的产品进口到国内的行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只需进口产品没有通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出售,依法合理标明有关信息,不会导致顾客的混杂误认,不会危害商标权人商标标明来历、确保质量的功用,不危害商标权人和相关顾客的利益,其行为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危害。

  责任修改:吴晓婧 稿件来历:北宝英文修改组(Mani) 审阅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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