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SC01)。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被抽检的生产日期为8月15日的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立即对崇州市某爽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正在生产,而被抽检批次的桶装水已经于8月17日装车运出厂区,现场已无剩余批次产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5元,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处罚。
2021年11月8日,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崇州市大划街道画江大道一段的成都某州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药房正在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药房拆零专区查见销售的“乙酰螺旋霉素”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计有“乙酰螺旋霉素”4板;“复方磺胺甲噁唑片”3瓶;“维生素B2片”1瓶;“龙胆泻肝片”1瓶;“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
经查明,“乙酰螺旋霉素”超过有效期后销售过两次,合计售出2板,其余4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发现有销售记录。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7元,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来得到的为5.00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五种超过有效期药品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2021年10月28日,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崇州市羊马街道凌翔社区 “某品益购 成都仓”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面积约6000㎡,从业人员8人,正在开展东鹏特饮、红牛饮品等经营活动,场所负责人张某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张某(某品益购 成都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东鹏特饮3件(60瓶)、红牛饮品2件(48听),并处罚款51000.00元。
四川省某派河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某派河王20”白酒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案
四川省某派河王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某派河王20”酒包装盒上突出使用“始于公元前256年”宣传语。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设计涉案包装盒,分为红色和墨绿色两种。2020年11月1日,当事人委托四川省邛崃市某力包装璜有限公司 “某派河王红20”200件、“某派河王绿20”200件,共400件,制作费用3000元。
涉案包装物制作好后,当事人委托成都某谐九洲酒业有限公司灌装成品共398件,货值金额59700元,大多数都用在内蒙古地区拓展市场招商使用。因当事人这批酒大多数都用在拓展市场,所有推销出去的货品均未收款,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为使产品显得更高端,在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始于公元前256年”的宣传用语,易对消费的人的选择权形成误导,对消费的人权益构成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某派河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作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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