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5则

发布时间: 2024-03-05 19:08:05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数字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行业全面发展,深刻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但也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近日,启东法院召开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用尽心思挑选近两年网络侵权纠纷审理中涌现的具有新颖性与典型性的5则案例进行发布,以供参考。

  顾先生与一名女性朋友和一个小孩在启东某商场一家餐厅用餐。期间,商场宣传团队未经顾先生同意,拍摄三人共同用餐的画面,并作为配图发布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上,配以标题“一场爱的告白正在上演”。事后知晓此事的顾先生与商场协商处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的行为侵犯顾先生的肖像权,遂判决该商场作出赔礼道歉声明,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商场微信公众号上的发文和配图亦属于商业性质的宣传,除明星以外的其他公民也享有肖像权,同样不能侵犯。因此,商家进行宣传、发布图片或者文字时,务必依法审核,谨慎使用他人肖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在某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因抖音账号实名认证需要,遂借用崔某的身份信息。崔某本以为张某实名认证的是抖音小号,遂配合。不久崔某反悔,要求张某变更该抖音账户相关认证信息,张某虽口头答应但一直拖延。经崔某向该公司反馈后,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将其身份信息出借他人注册抖音账号,该出借行为本身存在违法。在崔某提出解除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张某接着使用案涉抖音账户属于侵犯权利的行为。崔某的姓名以及实名认证时提供的别的信息均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张某构成侵权。遂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协助办理抖音号的实名认证变更手续,并赔偿相应损失。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别的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个人隐私信息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的行为,即是侵害他人姓名权等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两兄弟多年来经常发生争吵,主要涉及赡养父母、相邻权、土地权属等方面的问题。双方在一百多人微信群里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言语激烈之时甚至相互辱骂,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人对其产生不良评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微信群中发表对他人作否定性评价言论的行为,均构成名誉侵权,遂判决双方在微信群中互相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的公开性和便捷性导致“网络互怼”时有发生,可能超出行为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范围。每一位公民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具备规则意识,在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对夫妇因感情不和结束了婚姻关系,但女方徐某仍对其前夫存在比较大意见,在其抖音账户多次发布侮辱性、诅咒性的文字并配上照片,前夫知晓此事后诉至法院主张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多次在其抖音账户发布的视频内容,对前夫的人格、品德作出倾向性的否定评价,使前夫的社会评价会降低,构成名誉侵权,鉴于张某庭前自行删除相关视频,遂判决张某在抖音账户作出赔礼道歉声明,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名誉权侵权最常见的违法性行为主要为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在网络上,侮辱主要体现为通过言语、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他人人格进行贬损,诽谤主要体现为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自然人要理性使用社交平台,不要意气用事,触碰法律底线。

  李某在某公司离职后,在其注册的微信朋友圈、抖音账户发布某公司的一些不实言论,截止目前该言论所涉事实均未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微信朋友圈及抖音用户较多,上述言论一经传播容易引发不特定社会公众对某公司的猜测、误解,从而引起某公司名声、产品或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证据保全的费用。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普通公民的舆论监督应符合法律规定,行为人也应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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