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市民黄女士反映,她在一些报纸的广告中看到很多婚姻调查公司的信息,她想通过这类公司调查丈夫是否有外遇,但不知这类公司的可信度有多高,调查所得可否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黄女士提供的信息,记者从1月8日起,对长沙市内的一些婚姻调查公司做了明察暗访。
记者从一张报纸的“分类广告”中找到“××调查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公司一刘姓男子聊了起来。
刘某:放心,我们不会给你带来麻烦。我们的员工经过了专门培训,熟悉跟踪调查技巧,能吃苦耐劳,他们可在一个地方整整守上一天。
刘某:要看客户的具体实际的要求。通常晚上更忙一点。我们会安排好员工的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绝不可能影响到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位于树木岭附近的“福尔摩斯”调查公司,自称是“有一年多经营资质”的专业公司。电话中,一持男低音的中年人与记者聊了起来。
中年男子:这个不是问题。我们凭的是实力,讲的是信誉,收了客户的钱,一定让客户满意。
记者:我想跟老婆离婚,但不想让她得到财产。我怀疑她有外遇。这种情况你们收多少?
中年男子:一般是2500到3500元吧。最少也要2400元。考虑到我们调查的难度和风险成本,这个是最低价了。
记者:如果10天内没有我需要的结果,而10天后她又跟别人接触,我的调查费不是白交了?
中年男子:公司只有七八名员工,我们不可能长期盯在一个业务上。但我可以说,凭10天时间最起码能够查到她有没有外遇的迹象,如果有,我们会考虑适当延长调查时间,直到帮你弄到可靠证据为止。
中年男子:我们会用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甚至安装,从各方面取得物证,这样对你的诉讼将非常有利。
实地探访位于河西枫林路的这家婚姻调查公司颇费了些周折。从1月8日至10日,记者几次电话约请见面,对方都以“业务忙”、“在外出差”、“抽不出时间”为由,要求“明天再说”。
11日中午,记者终于获得“面谈”机会。在枫林路一家商店旁,记者与一叶姓中年男子“接上了头”。拐进路边一条小巷,眼前是一栋小高层住宅楼,一楼楼梯口旁挂着好几块“××公司”的牌子,却没见到这家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调查公司”。记者随叶某到了4楼公司“办公室”。
这间约40平方米的房子相当简陋, 4张办公桌上堆着一些文件夹和报刊,墙壁上光秃秃的,并没挂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之类的东西。
窗边位置上坐着一个50来岁的男子,叶某说他就是公司的赵老板。记者说明了来意:替女上司调查其丈夫是否有外遇。
赵某打量了记者一番,表示完全能帮忙调查。“我们公司做了两年多,最讲究诚信。一些客户光顾后,还把我们介绍给熟人,现在我们的业务很繁忙。”赵某说,“我们的员工男的女的都有,我们一般安排两个人调查一项业务。他们在干这行之前,有的做过营销,有的做过司机。我对他们的要求是,必须懂得为客户保密,避免调查带来的安全风险。最好能够降低客户的后顾之忧。”
赵某还透露:“我们给员工都买了保险,一宗单接下来,他们可获取20%至50%的提成,跑得勤快的员工一个月拿几千上万元没点问题。”
记者问其调查的最终结果有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否会惹来麻烦时,叶某和赵某一致表示:“从以往的业务来看,客户一般都达到了既定目标,公司也没有卷入纠纷。”记者最后以“需向老板请示”为由,与他们约定下次“谈谈具体怎么做”。
昨日,针对暗访的几家婚姻调查公司情况,记者走访了湖南省工商局和长沙市工商局,在专门提供查询服务的“私营企业”电脑资料库里,输入以上几家公司的名称,却都无法搜寻到。
湖南省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说,一家正规的公司一定要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像这种“将住宅楼改建成办公室”的私人调查公司,一般还没达到注册的标准,工商部门不会给其颁发相应证件或执照,他们私下承揽业务、收取费用的行为不符合政策规定。
“这种调查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建辉说,进行涉及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般而言,任何机构和个人在获取别人的个人数据、信息时,必须事先经过批准且使用公正手段。
罗建辉说,由于私人侦探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因此他们的行为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所谓“游离在法律边缘的特殊职业人”。私人侦探在调查活动中采取的跟踪、窃听、监视、窥探甚至打入被侦探对象的内部去获取证据的行为,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或者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罗建辉认为,调查公司得到的照片等物证,若用于诉讼事件中,法庭正常情况下不会采纳。因为其不是执法机关,且采取的调查手段往往是建立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基础上。但他同时表示,若在调查公司的协助下,当事受害方亲自在现场抓获证据,或在警方介入下获取证据,可在法庭中起到作用。
湖南师大社会学教授陈文认为,此类婚姻调查公司因为不具备合法资质,其采取的调查行为本身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这必然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隐私权没办法得到有效保护,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家庭不稳定因素甚至破裂的危机系数上升等。
罗建辉说,从现状看,各种变相的私人侦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未经国家统一考核,工作方式也无法定程序,很容易扰乱社会秩序,滋生新的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就此采访了工商、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他们表示,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禁止“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民事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至于少数公司打着“商务调查”的幌子,实质上从事侦探、讨债等业务。由于没专门的职能部门来管理,商务调查公司鱼目混珠,从业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良莠不齐,而且收费标准不一、随意性大,调查手段不规范,甚至有侵犯人权、绑架犯罪之嫌。
记者暗访获悉,长沙市目前有类似婚姻调查的“私人侦探公司”15至20家。如此多的调查公司,其“业务量”足以形成一个颇具“生命力”的供需市场。
既然存在诸多弊端,为什么“私人侦探所”还能不断冒出?中南大学从事社会学研究的钟宏教授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我国在诉讼、判决的执行方面有一定的问题,效率欠佳。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麻烦特别是涉及隐私的婚姻调查时,往往转而求助于形形的调查公司,觉得更直接、更省心。
钟教授认为,要避免或减少此类调查公司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应从问题的根子上解决:“从目前的情况去看,我们应着手完善起诉和判决制度,加强判决后的执行力度。假如通过合法的途径能够处理问题,人们也不用花更多的钱找私人侦探所了。”
而罗建辉律师则认为,从侦探行业发展的国际形势和社会需要来看,私人调查、侦探行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大势所趋,目前存在的问题凸显了对这个行业的监管制度还不健全,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来引导和规范调查公司或私人侦探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