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兴宁区五塘法庭调解了一场离奇的离婚彩礼纠纷:男方给30万元彩礼女方却只拿到20万元,经五塘法庭族老多方了解才发现,婚介虚构女方彩礼要求,抽走了10万元彩礼,又收了男方2万元中介费。
今年5月江苏一男子赵某和广西一女子张某,经某婚恋服务中心以及某婚姻介绍处介绍相识。一个月后,赵某以现金方式给付彩礼30万元,同日,两人前往江苏省海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无感情基础,张某一直拒绝履行夫妻义务。
今年9月,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离家出走。经赵某多次联系,张某明确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同意离婚。
但在彩礼退还问题上,双方却持有不同意见,男方主张必须全额退还30万元彩礼,女方一家坚持只收到20万元彩礼最多只能退还10万元,因双方分歧较大,最终闹上法庭。
10月27日,在五塘法庭的邀请下,赵某与律师从江苏来到五塘法庭族老调解室,与女方一家做沟通,寻求解决办法。“怎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额?”在调解过程中,五塘法庭族老青浩钦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当天,经过族老对双方父亲进行询问了解,并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向在外地的张某以及婚介所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谜题终于被解开——当初女方主张要20万元彩礼,但婚介方却告诉男方,女方要30万元彩礼。
最终男方把30万元彩礼给了婚介,婚介拿走了其中10万元,把剩下20万元给了女方,并且又收了男方2万元的介绍费。此事经《法治日报》披露后,引发广泛讨论。
那么虚构彩礼要求、暗中截留10万元,婚介的行为违法吗?其行为涉嫌诈骗还是侵占?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该如何维权?该如何追究婚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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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行为人将他人交予自己的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返还,但本案例报道中的男方并没有将彩礼交由婚介机构有关人员保管的意思表示,这样的一种情况并不适用这一规定。
婚介人员在与男女双方沟通过程中,隐瞒了女方对彩礼数额的真实要求,并向男方虚构了更高数额的彩礼要求,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对于虚增的10万元所谓“彩礼”,婚介机构有关人员直接予以截留,且未告知任何一方,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该婚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在选择婚介机构时要谨慎查看其资质,接受服务、付款前要签订正规的合同,并保存好沟通、履约的证据。出现一般纠纷,当事人作为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如果遇到案例中的情况,因可能难以判断女方是否与婚介机构串通而为,可优先考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有没有刑事犯罪嫌疑。
如公安机关调查认为不涉及刑事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处理,或者立案后认定不存在犯罪的事实,觉得自身受骗的男性还可优先考虑提起民事诉讼,即以受到婚介机构欺诈而支付了费用、造成自身财产损失为由,主张婚介机构退还费用、赔偿相应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