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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考研民法知识点每日一背DAY 27

发布时间: 2024-02-04 21:09:51 | 作者: 服务内容|

  1.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单务、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主体的范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不包括国家;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外,还包括国家。

  4.主体资格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时须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遗赠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要求受遗赠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执行效力;而遗赠的执行不优先于遗嘱继承,二者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是相同的。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保留必留份原则。《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4.连带责任原则。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继承人内部,则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犯权利的行为或准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与违约责任相对应的一类民事责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从性质上来说,民事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前一种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就会构成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损害赔偿就成为了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虽然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非财产责任形式,但大多也是与损害赔偿并用。

  3.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健康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绝对标准,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而过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2.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成立一定要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所有要件,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

  3.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侵犯权利的行为有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和特殊侵犯权利的行为之分。特殊侵犯权利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对这类侵犯权利的行为有专门规定。特殊侵犯权利的行为之外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4.过错责任原则对确定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行为人过错的大小决定了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轻重。过错推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侵权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因此,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就没有了主观要件的要求。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都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就是说,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侵犯权利的行为,而是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3.无过错责任原则任旧存在免责事由。即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是出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或是其故意造成的,也会依法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1. 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我国《民法典》将损害后果分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类。

  4.主观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健康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法定分担损失,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项规则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为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实际上它体现的是公平观念,是公平原则在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运用。适用法定分担损失规则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这个条件将该规则与过失相抵、见义勇为适当补偿等规则区分开来。

  3.分担损失不是必须平均分担。这项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因素,才能得出双方分担的结果。

  共同侵犯权利的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共同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2.意思上的联络性。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3.损害结果的单一性。是指共同侵犯权利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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