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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盗摄”引热议 “屏摄”是侵权 还是分享?

发布时间: 2024-02-25 16:15:53 | 作者: 服务内容|

  2月15日,薛之谦发布《飞驰人生2》观后感受并为电影做宣传,但网友们发现他发了三张在影院的屏摄图片。随后,“薛之谦盗摄”冲上热搜第一。

  2月16日,薛之谦发布打油诗疑似回应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薛之谦是否构成盗摄行为?有的人觉得,薛之谦是在为电影宣传,照片都是预告片中出现过的所以不算盗摄。但大多数人认为这并不是理由,“只要拍了就属于盗摄。”记者查询相关规定,并联系律师与影院从业者求证,薛之谦的“盗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提起“屏摄”,观众并不陌生,近年来多次被业内人士提及,此前曾多次引发争议。“屏摄”通常指的是观众在电影院观影期间,用手机等设备拍摄大银幕中的电影画面的行为;如果对影片进行盗录,并进行传播,甚至用于商业,则被称之为“盗摄”。

  2023年1月,《流浪地球2》等七部春节档影片,联合发表倡议书,“倡导大家联合盗版,严防盗录盗播”。

  早在2019年10月,电影《少年的你》发布微博,委婉劝导:“留住美好,不需要举起手机对准银幕。和身边的人,在黑暗中达成默契。不录不拍,一起守护电影《少年的你》。”

  影迷邓先生透露,他有过看电影时拍一张照片发社交平台的行为,纯粹是为了分享,没有想那么多。《灌篮高手》上映时,有网友晒出影片的经典场面,并表示,“拍了发到朋友圈里,算是纪念自己逝去的青春吧。”《灌篮高手》通过官方微博发出倡议书,呼吁观众不要盗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一般来说,对外放出连续性正在影院上映的电影片段摄像、导致观众失去对电影剧情内容的期待,破坏上映期间电影的神秘性才能构成盗摄。”

  “要构成盗摄,拍一两张图片是不够的,不足以构成对电影神秘性的破坏和对电影版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影院和电影版权方郑重声明不得在影院拍摄、对外发布任何有关电影的照片,则一两张照片也有一定的可能构成盗摄。在影片没有声明的情况下,薛之谦的情况还不足以构成盗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其作品的行为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如果屏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薛之谦为《飞驰人生2》宣传时引发的“盗摄”质疑,付建表示,“如果确实存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拍摄行为,那么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公众人物,薛之谦应该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盗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属于侵犯权利的行为。从民生角度来看,盗摄行为可能会引起观众无法欣赏到正版的高质量作品,影响观众的观影体验。”付建认为,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看电影摄屏”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郑州奥斯卡七天地影城店长刘溪认为,“在影院内录屏、摄屏都是不被允许的。薛之谦的行为算屏摄,正常情况下会被阻止,我们影院的工作人员在巡厅时,假如发现有拿出手机来拍摄屏幕的线年春节档,引发盗摄争议的还有《热辣滚烫》,“贾玲减重100斤后长啥样?”令无数观众好奇,网上不断流传电影中贾玲减重后的照片。

  《热辣滚烫》上映当天,影片官方微博发出观影提示,“拒绝盗摄,一起文明观影。”此前2021年春节期间百余位明星曾发出拒绝盗摄倡议:正在放映的电影不是景点,屏摄是不文明行为。

  仅拍几张照片,也没有盈利,为何被列为不文明行为?影迷小韩向记者分享了对盗摄的看法:“拍两张照片看似问题不大,但很不文明。举起手机这个行为干扰了他人的观影体验,不仅挡住了后面观众看屏幕,手机里的亮光也在影响其他人。”

  记者查询发现,屏摄电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假如发现有人进行录音录像,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一位电影从业者和记者说,春节期间他在观看贾玲的电影《热辣滚烫》时就发现,拍摄电影片尾彩蛋并且发社交平台的现象非常普遍,虽然大部分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有助于电影的宣发。但片尾彩蛋、片尾曲、片名同样属于电影版权,这种行为依然不应该被允许。

  知名电影公众号“3号厅检票员工”曾发文指出:“盗摄”行为在法律层面之外,本身就是一种失德行为。因为电影院昏暗的环境下,任何手机光源都会构成一种“夺目”。 综合大象新闻、红星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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