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简单地说就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比如自然事件:海啸。
行为则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根据行为人要不要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行为进一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即事实行为。它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不一致的。比如侵犯权利的行为,行为人作出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得利益,本身并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使侵犯权利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赔偿的法律关系,即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犯权利的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事实行为属于是行为的范畴。
而自然事实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比如地震、人的死亡等。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能够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能自己代为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一般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B.紧追不能中断,须接着来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问题4】既然所有权保留,风险还是转移了,孳息也转移了,那所有权保留的意义在哪呢?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的除外。
【回复】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特征: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