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中的创作,侵权等,不同样是需要行为人决定去那么做才行,或者换句话说,不也需要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啊,这点我不太能理解,希望老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大致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应当拥有相对应的行为能为。
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犯权利的行为等。由于事实行为通常与表意无关,因此事实行为构成通常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有:
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 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通常自然灾害等可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常成为免除法律责任或消灭法律关系的原因。意外事件可能会引起风险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分配,也有几率会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免责事由。
时间经过可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例如,时效的经过,将导致债权的效力受到减损。
法律行为是需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可以的哈,比如签合同,而事实行为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行为完成之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比如创作,尽管这其中有当事人想创作的想法,但是这个法律效果是在创作完成后就会出现的,即当事人创作完成后,就会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甲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其外币交易采用交易日的即现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2×19年5月31日的即现汇率为1欧元=9.43块钱。6月1日,甲公司收回5月20日产生的应收账款600万欧元,当日的即现汇率为1欧元=9.55块钱。不考虑别的因素,则甲公司因该项交易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万块钱。
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其一境外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港币,期初汇率为1港币=0.81块钱,期末汇率为1港币=0.91元人民币,甲公司利润表采用中间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期初数为10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780万元,本期提取盈余公积500万港币,则本期甲公司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项目的期末数额应该是()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