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2: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 2024-02-04 21:08:59 | 作者: 挽回爱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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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分类、法人的组成、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2)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的依据有两种: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注意】约并非民事法律事实,但与婚约有关的支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应该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如违约行为、侵犯权利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

  (1)自然事件: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段时间的经过(时效制度)。

  【注意】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两对关系都属于主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是否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成立。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单选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法律法规,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在搭乘关系中,搭乘提供人和搭乘人之间并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搭乘提供人应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安全、合法、合规驾驶,确保车上人员、财产和车外人员、财产的安全。无论是有偿搭乘还是无偿搭乘,搭乘提供人的这一基本注意义务不能免除。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故A不当选。

  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多数侵犯权利的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到了损害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3)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B选项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唐某与王某形成“危险共同体关系”(刑法称为“紧密共同体关系”),基于该关系,王某对陷入险情(缺氧反应、受伤等)的唐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但本题并非如此。唐某在登山活动中遭遇雪崩,王某虽有救助的义务,但(当时情形下)欠缺救助的能力,王某与唐某间不成立不作为侵权。故B当选。

  C选项考过错侵权。虽然吴某对自身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与吴某打赌的人对吴某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吴某有权请求与其打赌的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故C不当选。

  D选项也考不作为侵权。根据民法通说观点,何某的先前行为(与郑某推杯换盏)给其带来了作为的义务(防范喝醉的郑某因此遭受到了损害),何某违反该作为义务致郑某遭受到了损害,何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故何某应当郑某承担过错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故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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