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包含四个要件:加害行为、片面差错、危害现实、因果联系。只有当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内涵的、实质的、必定的联络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原告张某租借坐落临淄区相家日子区外的运营房一处,开设为宾馆,租借期限三年。在此期间,闻韶大街办与某公司签定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承揽相家日子区提高改造工程,工期三个月。原告张某称某公司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停水、停电、破坏了水管道等设备,闻韶大街办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其宾馆运营及物品等经济丢失10万元,现将某公司与闻韶大街办列为被告,建议因相家日子区提高改造形成其运营等丢失。
一般侵权职责案子,应一起具有以下四个要件:加害行为、片面差错、危害现实、因果联系。只有当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内涵的、实质的、必定的联络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本案,相家日子区提高改造系老旧小区改造,系在相家日子区内进行施行工程,为政府惠民工程,原告张某提交的依据不足以证明侵权现实的存在以及其建议的丢失与被告某公司、闻韶大街办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且宾馆运营收入的多少,与其本身的运营水平、市场需求等有较大联系,案涉工程系在小区内施工,并不影响其开门纳客,小区的提高改造对原告今后的运营也是一种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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