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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到底该怎么界定呢?

发布时间: 2024-03-08 06:05:29 | 作者: 情感课堂|

  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在文化传播方面起到了积极地推进的作用,同时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包括。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提示短视频有没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

  随着新媒体平台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因适应人们对网络信息接收迅速、及时的特征而慢慢的变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起的产业。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介绍,从著作权法方面出发,独立创作完成的表达即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其某一些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为此该法第二十二条对相关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详细情况,即符合该情形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张晓霞称,法院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会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合理使用”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误以为互联网空间免责,也不能随意以“非营利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为由认为自身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崔宇航称,在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中,需要仔细考虑被诉短视频是否改变原作品表达的信息和内容,是否属于对原作品功能进行了实质性的转换和改变,其使用数量是不是满足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使用的过程中是否指出著作权人等因素综合认定。

  对于短视频行业的有关人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提示,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创作时应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维权至关重要,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省市级重大专项等;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人才及各类项目申报;

  计划开拓:宁波·台州·苏州·无锡·济南·青岛·北京·天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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